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正式施行,为根治欠薪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两年来,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配套出台一系列规章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根治欠薪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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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端有哪些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对账户属性、名称、开立或撤销流程、人工费用拨付、监督管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专章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程序要求和各方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统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各地实践做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规定保证金存储、使用、监管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实行差异化存储,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2 执行端有哪些规定? 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公安部分别印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3号)、《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4号),明确查询流程、要求和相关责任。 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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