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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们,这些权益要记牢!

来源: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5-08 作者:熊猫速聘 浏览量:

怀孕、生育、哺乳

是每个妈妈都要经历的过程

今天是母亲节

小编为职场妈妈们准备了

一份“三期”权益指南

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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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孕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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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Ps: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2

产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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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时间规定

文件依据

休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03

哺乳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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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权益保障小贴士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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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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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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