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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跳槽有风险,了解这三点不吃亏!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22-05-30 作者:熊猫速聘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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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在跳槽时,

千万不能说走就走!

因为,任性跳槽可能会因违约违法

而承担法律后果或遭受损失。

大家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几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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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造成损失需赔偿


【案例】


2019年3月,蔡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业务员。2021年1月,蔡某不满自己原来每月3400元的工资标准,提出加薪,遭拒。


春节期间,蔡某回乡时,一位同乡引荐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月工资4200元。于是,蔡某节后返城直接去了新单位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蔡某均未理睬。


因其一走了之,负责的客户订单出现问题,相关业务被迫中断,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蔡某辩称辞职是员工权利。但仲裁委裁决他赔偿公司部分损失



【评析】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蔡某既未与公司协商一致,也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递交书面通知的义务,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这种辞职情形,显然是违法解约,且他负责的业务被迫中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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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气辞职,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得


【案例】


姜某在某设计公司工作了7年。2021年春节后上班时,因与领导发生争执,赌气辞职,但工作一直没着落。


失业3个多月后,他想到前公司一直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便去当地社保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但工作人员回复,他是因自身原因离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应包括以下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即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具有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上述规定,姜某并非因上述情形之一离开设计公司,而属因自身原因辞职,因此,其无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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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就跳槽,培训费需返还


【案例】


某公司因工程师邹某工作表现突出,出资3万元让其去上海参加为期22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前,公司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邹某若服务期不满就辞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邹某培训回来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两年多,因觉得发展受阻,在一年春节后提出辞呈。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产生争议,后经仲裁裁决,邹某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8000余元



【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公司专门出资安排邹某参加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技能培训,且培训前与邹某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为此,邹某在服务期限未满就提前辞职的情形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经核算,根据邹某尚未履行的服务期,裁定邹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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