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包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报对象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持有《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的退役士兵。 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下列人员还需分类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 (三)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或县级派出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退役士兵:《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流程 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村)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 61929063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正在从事灵活就业,且以个体身份参加了我市社会保险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条件 我市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灵活就业(以下简称灵活就业)是指从事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实现的就业。我市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街道小贩、家庭作坊、修鞋擦鞋、家庭日用品维修、废品回收、夜市摊点、服装织补洗涤、配钥匙等。 申请资料 纳入补贴范围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由本人填写的《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三)指定开户银行本人储蓄卡或存折原件; 补贴标准 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确定。具体如下: 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70% 。 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计算公式为:[上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70%。 咨询电话 61929058
三、公益性岗位、 就业援助基地安置 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安置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应聘公益性岗位前应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户籍地或常住地镇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其提供的岗位推荐、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个性化就业援助,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安置范围。 (一)持本人身份证明向镇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二)持本人身份证明向都江堰就业局提出就业援助基地岗位安置申请或者自行联系我市现有的2家就业援助基地应聘岗位(四川青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7296760;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1926063)。 咨询电话 61929058
四、“零就业”家庭认定 申报条件 非农业户籍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家庭。 申报资料 (一)《四川省零就业家庭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申请人学历、职业技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成员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未建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向街道(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帮扶申请。 咨询电话 61929058
五、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资料 1.《就业创业证》(含困难人员认定) 2.身份证 3.创业补贴申请表 4.工商注册登记证书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激活金融功能)。 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 15328023581
六、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以及同申报类别相匹配的其他证明材料。贷款者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固定资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市有稳定场(住)所、稳定收入和稳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薄》(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贷款,个人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咨询电话 15328023581
七、社保补贴 对新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与被招用(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四川涉藏州县劳动者、毕业3年内的四川民族地区“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援助基地; 4.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5.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适用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申请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咨询电话 61929063
八、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适用范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就业援助基地。 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3.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 咨询电话 6192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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