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关系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
日前,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20条,对失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
关于《管理办法》 你是否有一些迷惑? 今天就给大家讲明白! 这些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 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只是列入名单,对用人单位没有实际影响? 当然不是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终身的? 不是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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