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生活中,女性职工可能会经历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期”。在这个特殊的过程中,劳动法也给予了女职工一些保护。下面小编给大家送上一份女职工劳动保障贴士,职场就更省心啦!
孕期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保障 产假时间规定 文件依据 休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哺乳期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辞退吗? 答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问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 “三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如何解决呢? 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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