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最近入职了某快递公司
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
按照该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
每周工作6天
小张工作2个月后……
小张,今晚还有几个单子,麻烦你加个班哈,辛苦了~ 老板,这两个月,我每天加班加成啥子样子了!我这个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了哈~ 这个我们也没得办法啊,有工作要做完啊。年轻人嘛,还是可以拼一拼~ 我也是懂点法,麻烦公司给我调整一哈~我有事,加不了班~ 该公司即以小张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问我答 问 该快递公司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答 违法,需要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小张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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