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评 析 王某2021年6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直到2021年9月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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