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怒怒很生气!
昨天他还和同事一起吃着火锅唱着歌
今天他就被老板踢出工作群
挡在公司大门外
公司以收楼佣金发放条件不具备、 相关后续工作将由他人跟办完成、 收楼佣金由新跟办人享有为由 拒绝支付周怒怒收楼佣金 周怒怒很迷茫! 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 每天来得最早,走得最晚 业绩全公司数一数二 眼看就要领提成了 却被开除了…… 周怒怒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收楼佣金在内的 全部提成工资31198.98元 大家来评评理 ↓↓↓ 劳动合同解除后,成都某公司是否应向周怒怒支付收楼佣金? 一起来来看看最终处理结果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成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为什么这样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成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计件工资范畴,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计算方式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在薪酬制度中作出规定。 首先,成都某公司不支付周某收楼佣金既无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构成,但没有约定提成工资计付办法;成都某公司制定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对员工离职后原销售业务后续工作作出安排,但是并未对存在成都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是否支付收楼佣金作出规定。因此,本案不能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处理。 其次,成都某公司因主观过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周某后续提成工资即收楼佣金。成都某公司的《销售提成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收楼佣金在业主办妥收楼手续、提交办理房产证申请资料后全额发放,但在该条件出现前,成都某公司违法行使解除权,致使周某客观上无法继续完成为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等工作。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成都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视为周某已经完成了后续工作。另外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推销、签订合同、款项收取或协助办理按揭等前期销售工作,后期工作主要采用沟通、提醒、协助等辅助方式帮助业主收楼、办证,如支持用人单位不发放收楼佣金。既侵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将助长用人单位为了利益而恶意行使解除权,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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