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单位缴纳的部分不用计入,但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9号)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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