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3年7月,冯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公司未给冯某办理工伤保险。 8月15日,冯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圆管滚落砸伤脚部,经医院诊断为右足拇指粉碎性骨折,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冯某为九级伤残。 事后,冯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则认为他们为冯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已经仁至义尽了。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解 析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公司没有为冯某参加工伤保险,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当支付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成都人才网 成都招聘 成都找工作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熊猫速聘 蜀ICP备2021007467号-5 川公网安备51018202000100号
地址:四川·成都 EMAIL:3588390024@qq.com
ICP经营许可证:川B2-20211270 人力资源证: 510182102021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