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拟选聘兼职仲裁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向社会公开选聘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政治觉悟高,公道正派,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书写作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一)报名提交材料
(二)报名方式及地点
(三)报名时间
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确定拟聘人选。经研究确定拟聘的人员,将根据省、市培训计划安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聘前培训。
培训通过,领取兼职仲裁员证的,经彭州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聘任为彭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名单予以公布。
1.兼职仲裁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2.对兼职仲裁员不实行日常考勤,不要求定点常驻。
3.兼职仲裁员执行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4.一经聘任为兼职仲裁员,履职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离岗后两年内,本人不得担任原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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