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欺诈骗保类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知晓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成都招聘 成都找工作 成都人才网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熊猫速聘 蜀ICP备2021007467号-5 川公网安备51018202000100号
地址:四川·成都 EMAIL:3588390024@qq.com
ICP经营许可证:川B2-20211270 人力资源证: 510182102021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