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如何加强行政监督? 四问四答 带你了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包括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 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从监督范围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 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事项 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事项 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有哪些权限?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体怎么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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