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当地规定人均标准(0.3亩/人)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中,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持有《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的退役士兵。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下列人员还需分类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
3.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或县级派出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5.退役士兵:《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镇 (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