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知识您了解吗?
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怎么申请?
一
【特别提示】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二
全省各统筹地区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无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三
1.同期多地重复参保月数,只计算一次; 2.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 3.省外以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4.参保失业人员在转入地重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转入地可将其在转入地未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年限和应领而未领取的待遇月数合并,按照转入地规定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发放待遇。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熊猫速聘 蜀ICP备2021007467号-5 川公网安备51018202000100号
地址:四川·成都 EMAIL:3588390024@qq.com
ICP经营许可证:川B2-20211270 人力资源证: 510182102021
Powered by PHPYun.